(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责目录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 |
1.1 |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立案 |
1-2 |
1.2 |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 |
3-4 | ||
2 |
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工 作 |
2.1 |
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工作 |
5-6 |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立案)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立案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运行流程 |
不予受理:申请人递交书面仲裁申请——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申请人递交书面仲裁申请¬——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受理仲裁申请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副本后十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运行要件 |
仲裁申请书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主体信息一份、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 |
责任事项 |
严把审核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委员会按规定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42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 |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信息表
序号 |
1.2 |
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运行流程 |
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庭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仲裁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出具仲裁调解书——双方未达成调解的,依法裁决(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案件有特殊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不服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裁决。 |
运行要件 |
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决定书等。 |
责任事项 |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42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 |
(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工作)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工作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运行流程 |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建议其到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办公室进行调解。)——经调解组织或联合调解办公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调解协议,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
运行要件 |
调解申请书、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
责任事项 |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42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