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服务中心)职责目录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物业行业服务与管理 |
1.1 |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 |
|
1.2 |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指导 |
|||
1.3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1.4 |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
2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2.1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3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
3.1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
|
4 |
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
4.1 |
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
|
5 |
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看 |
5.1 |
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看 |
|
6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现场查看 |
6.1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现场查看 |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住房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企业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界满前三个月经与业主大会协商不再续约的,提交退出预警申请 |
运行要件 |
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界满前三个月提交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 |
责任事项 |
物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76106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关大街24号 |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指导)信息表
序号 |
1.2 |
名称 |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指导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住房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制定方案—业主确认—查验确认—开工划款—验收结算 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提出申请—开工确认—组织维修—验收结算 |
运行要件 |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要件: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确认表》 2.《社区党组织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批复》;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4.《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情况说明》; 5.《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 6.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7.《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工确认表》 8.《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9.工程决算书 10.《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1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清册》 1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结算情况公示说明》 13.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维修费用发票。 应急维修资金使用要件: 1.《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党组织批复; 3.《应急维修工程验收结算报告》 4.《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说明》 5.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维修费用发票复印件存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还需留 (1)《应急维修方案》 (2)《应急维修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3)《应急维修方案书面确认情况说明》 (4)《应急维修方案公示说明》 |
责任事项 |
要件齐全后,予以备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76106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关大街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信息表
序号 |
1.3 |
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住房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运行要件 |
天津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 |
责任事项 |
要件齐全后,予以备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76106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关大街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信息表
序号 |
1.4 |
名称 |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住房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或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
运行要件 |
街道办事处强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责任事项 |
负责政策指导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76106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关大街24号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表
序号 |
3.1 |
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2.《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4年修订)第三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区级职权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并作出决定—发证归档 |
运行要件 |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2、买卖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原件); 3、所有已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购房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购房人与代理人共同在区房管局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申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作出是否予以房屋登记租赁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3.发证归档。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76106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关大街24号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信息表
序号 |
4.1 |
名称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
法定依据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2018年)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当持下列材料,共同到房屋坐落的区房管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区级职权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并作出决定—发证归档 |
运行要件 |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2、买卖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原件); 3、所有已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购房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购房人与代理人共同在区房管局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申报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作出是否予以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决定(不予注销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3.归档。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76106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关大街24号 |
(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信息表
序号 |
5.1 |
名称 |
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
法定依据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和备案 (一)设立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等材料,到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备案。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区级职权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并作出决定—归档 |
运行要件 |
1、《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登记表》(原件)(见附件);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申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作出是否予以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3.归档。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76106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关大街24号 |
(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看)信息表
序号 |
6.1 |
名称 |
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看 |
法定依据 |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第一条 第一款 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楼栋工程形象部位是否达到规定的首层室内地坪标高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工作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填写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看记录表(附件1),按标准留存图像资料(附件2),并上传至天津市商品房销售审批系统。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区级职权(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并作出决定—发证归档 |
运行要件 |
1、《承诺书》(原件); 2、《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原件)(见附件); 3、《天津市标准地名证书及其附图》(原件)(见附件); 4、《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原件)(见附件)。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申报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看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作出是否予以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看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现场查看是否达到标准(未达到标准不预办理);按时办结;上传查看资料。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76106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关大街24号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现场查看)信息表
序号 |
7.1 |
名称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现场查看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前,应当由区住房建设委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区级职权(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并作出决定—现场查看—上传查看资料 |
运行要件 |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现场查看申请表》(原件); 2、《标准地名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工程结点证明(原件、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申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现场查看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作出是否予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现场查看的决定(不予查看的告知理由);现场查看否达到标准(未达到标准不预办理);按时办结;上传查看资料。 3.归档。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76106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关大街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