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律援助中心职责清单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31 10:56


法律援助中心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法律援助

1.1

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1

1.2

审核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2

























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信息表

序号

1

名称

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定依据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4月9日公布,2012年7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实施机构

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

职责边界

宝坻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申请或者书面通知—受理审查—书面告知—提供援助

运行要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责任事项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4月9日公布,2012年7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方式

电话:022-29276106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关大街24号

审核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信息表

序号

2

名称

审核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法定依据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4月9日公布,2012年7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补贴。

实施机构

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

职责边界

宝坻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案件结案—报送案卷—审核案卷—发放补贴

运行要件

案卷

责任事项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4月9日公布,2012年7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方式

电话:022-29276106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关大街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