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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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坻区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06 09:21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宝坻区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聚焦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关切,对标国际一流和国内最佳实践,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请于2023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区政务服务办报送一季度、二季度(半年)、三季度、四季度(全年)工作进展情况。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