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天津伟励冠华建材城有限公司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 5月 14日,在投资建设的天津青年职业高中宝坻九园校区综合装饰装修改造工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工程价款(¥1830000元)百分之一点三,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玖拾元整(¥2379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书一式两份)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