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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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S1152024017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8-19 09:59

当事人:  天津天宇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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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于2024 5 27日,在施工的新建天畅园住宅小区项目中存在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工程价款(¥2244719.85元)百分之零点八五,计人民币壹万玖仟零捌拾元壹角壹分(¥19080.1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书一式两份)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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