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天津广源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艳华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6月26日,在监理的吾悦佳苑3#-7#楼、12#-15#楼、商业3#楼、配建3#-5#楼、门卫2、地下车库工程中,存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消除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时报告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现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时报告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