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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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晖
经查,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在建设的新建生产车间项目中,存在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你作为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生产车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单位罚款数额(捌万壹仟肆佰柒拾捌元肆角陆分)的百分之五计人民币肆仟零柒拾叁元玖角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