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南通鑫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繆丽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 3月 18日, 在施工的艺馨佳苑住宅小区E区项目工程1#、3#楼,A2区项目工程31#、32#、85#、86#楼,商业区项目2#、3#、4#、5#楼项目中存在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工程价款(¥3066000元)百分之一,计人民币叁万零陆佰陆拾元整(¥3066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