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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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医院等四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3-11 10:48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医院等四家定点医药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宝医保处字[2025]第00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598.36元。

二、天津市宝坻区海滨医院存在重复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宝医保处字[2025]第00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0913.94元。

三、天津宝坻植乡居门诊部存在重复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宝医保处字[2025]第00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256.85元。

四、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三店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宝医保处字[2024]第001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87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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