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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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卫生院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1-21 08:46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卫生院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项之规定,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宝医保处字[2024]第000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卫生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治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宝医保处字[2024]第000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市宝坻区南仁垺卫生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宝医保处字[2024]第000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卫生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宝医保处字[2024]第001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宝坻建设路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和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七)项之规定,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宝医保处字[2024]第001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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