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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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福顺达通运输有限公司“5·26”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28 18:45

2023年5月26日18时33分左右,位于宝坻区林亭口镇的天津众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院内,天津市福顺达通运输有限公司货车在驶离装货区并完成装货后,货车司机在对车上货物进行防雨苫盖过程中从车上坠落,经医治无效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宝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公安宝坻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和林亭口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天津市福顺达通运输有限公司“5·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列席调查组相关会议,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天津众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公司)

该企业为货物运输托运单位,2007年2月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史鹏博,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97274737U,注册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九园公路南侧,经营范围:金属铸造和机械加工等。

2.天津市福顺达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顺达通公司)

该企业为货物运输承运单位,2015年1月2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于婷婷,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系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28684565N,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李家房子村西环路15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搬倒服务;劳务服务(限国内)等。

3.李德国,男,42岁,汉族,天津宝坻人,家庭住址:天津市宝坻区,自然人,众达公司与福顺达通公司运输业务联系人。

4.马振平,男,35岁,汉族,山东高密人,家庭住址:山东省高密市,涉事货车车主。

5.田海波,男,44岁,汉族,山东高密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涉事故货车司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二)涉事车辆及货物基本情况

1.车辆情况:中国一汽生产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红色,车辆所有人:王静(实际所有人为马振平),最大允许牵引质量:40000kg,车辆尺寸:7050×2550×3560mm,注册日期:2020年4月15日。道路运输证号:鲁交运管潍字370785328029号,经营许可证号:3707850006060,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2023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挂车尺寸:13000×2500×2400,荷载:33800kg。

2.货物情况:切割室上框架组件(规格型号:2009A21116)5件,铸造底座(规格型号:350101212)6件,进给机座2(规格型号:35300370)42件。

(三)当日天气情况

2023年5月26日16时,宝坻区气象台发布天气预报:今天夜间:多云转阴,东北风1-2级转2-3级,最低19℃。明天白天:阴转小雨,东北风2-3级转4-5级,最高23℃。

(四)合同情况

2019年前后,李德国将自有货车挂靠在福顺达通公司。2019年12月,李德国代表福顺达通公司与众达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合同约定由众达公司委托福顺达通公司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众达公司与福顺达通公司的货运联系人是李德国。

合同到期后,众达公司与福顺达通公司没有续签合同,但继续沿用。福顺达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负责众达公司的货物运输,众达公司并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福顺达通公司运输费用。如果用的是李德国的货车,福顺达通公司收取发票税费和部分管理费用后,将剩下的运输费转账给李德国,由福顺达通公司出具运输费发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3年5月26日12时35分许,众达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杜建明联系李德国告知当天下午有货物需要运输,李德国自己的车辆没时间,便通过微信联系货车车主马振平让他派车前往众达公司装货,马振平安排货车司机田海波和王成尧前往众达公司。

14时30分许,田海波与王成尧驾驶货车到达众达公司。

17时许,在车间装货区装载完部分大型铸件后,田海波和王成尧将货车停到办公室与宿舍之间的水泥路上,众达公司继续进行小型铸件装载。

18时许,货物装载完毕,田海波和王成尧开始苫盖雨布。雨布共两层,下面一层为苫布,上面一层为塑料雨布。

18时33分,田海波站在挂车第1立柱和第2立柱间主驾驶侧的货物上与王成尧一起苫盖塑料雨布时,田海波从货物上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2.4m),王成尧发现后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田海波脸部朝下趴在地上没有反应,便立即拨打120,后续众达公司工作人员相继来到现场。

18时45分,杜建明拨打110电话报警。

18时48分,杜建明拨打宝坻区应急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8时50分许,120救护车赶到,并将田海波送至宝坻医院救治。

19时45分,宝坻医院宣布田海波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起事故的救援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如下:

田海波,男,44岁,汉族,山东高密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货车司机田海波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对车上货物进行苫盖作业,从货车上坠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福顺达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众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对外来货物运输车辆及人员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外来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天津市福顺达通运输有限公司“5·26” 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福顺达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福顺达通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贾岩,福顺达通公司经理,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2]的规定的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的规定,对贾岩处以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4400元。

(三)众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对外来货物运输车辆及人员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外来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的规定,对众达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史鹏博,众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6]的规定的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史鹏博处以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8400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一)众达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地实施,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切实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福顺达通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坚决杜绝各种违规作业行为。

(三)林亭口镇人民政府要以此次事故教训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加强违规作业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外来车辆和人员的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区交通局要以此次事故为警示,全面加强对我区交通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深刻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以此次事故为案例,在全区开展警示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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