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9月10日,天津市宝坻区京津中关村科技城中冶迈克(天津)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一人重伤。经群众举报后查证属实,劳务分包单位瞒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宝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公安宝坻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和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管委会组成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9·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列席调查组会议,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中冶迈克(天津)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迈克公司)
该企业为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建设单位,2021年8月2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丁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7EA3B6E,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西环北路与唐通公路交口中关村科技城协同发展中心3号楼,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修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液气密元件及系统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等。
2.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实公司)
该企业为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2004年12月2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香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67644856D,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政府北侧,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编号:D212007015,有效期至2026年6月2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11〕002689,有效期:2020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5日。
3.天津市众洋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洋公司)
该企业为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监理单位,2011年9月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顾志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81334681E,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一号路58号。经营范围: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持有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12004504-4/1,有效期至2024年8月23日。
4.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泰公司)
该企业为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劳务分包单位,2010年4月1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史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29880104,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系私营企业,公司地址: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5幢(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建筑劳务分包等。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证书编号:D231237466,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7日。
5.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实公司)
该企业为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钢结构供应单位,1994年7月1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常永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725553,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系私营企业,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68号1单元16层,经营范围:金属建筑板材的加工,销售自产产品;压型金属板、门窗、金属屋面墙面产品、钢结构产品和其他高级建筑五金件的设计、批发,并提供配套的技术和售后服务、咨询服务;新型建筑材料的研究、开发、测试和批发等。
6.袁廷振,男,55岁,山东成武人,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现场负责人。
7.宋大维,男,40岁,北京朝阳人,中冶迈克(天津)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负责人。
8.郝瑞民,男,42岁,河北邯郸人,户口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溧泰公司钢结构安装工人,在事故中受伤。
(二)工程基本情况
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内容包括生产车间 、研发车间 、生活配套楼、门卫、室外及管线等红线内全部工程内容,由中冶迈克公司筹资组织建设,2022年3月15日由求实公司组织施工,2022年5月1日由溧泰公司组织工人进行进场开始钢结构安装工作。
2022年2月10日,中冶迈克公司与众洋公司签订《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监理合同》,将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监理工作发包给众洋公司,监理期限为2022年3月10日至2023年5月10日,监理总监刘忠华。
2022年2月28日,中冶迈克公司与求实公司签订《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将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发包给求实公司,工程内容包括生产车间、研发车间(不含精装修)、生活配套楼(不含精装修)、门卫、室外及配套管线等红线内全部工程内容,包含不限于土建、钢结构、装修、水电、暖通、消防、市政等全部专业。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3月14日,工期365天,项目经理郭东岳。
中冶迈克公司指定来实公司为项目的钢结构供应单位,2022年2月25日,求实公司与来实公司签订《供应合同》,由来实公司为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供应钢结构材料,合同中由来实公司指定溧泰公司作为钢结构安装单位。
2022年3月3日,求实公司与溧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新建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约定由溧泰公司负责完成按施工图纸中由甲方指定的钢结构材料供应商(来时)所提供的钢结构材料的安装工作,其中包括甲方指定的钢结构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的现场的接车、卸车、协助验收、倒运、保管、使用、成品保护、交工验收;材料之主次钢结构安装工作;材料之屋面系统安装工作;材料之墙面系统安装工作。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18日,完工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暂定,按实际开工工期顺延),工期120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10日(农历八月十五),溧泰公司在组织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进行钢结构安装施工过程中工人郝瑞民坠落摔伤,被送至宝坻区人民医院救治。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置情况
2022年9月10日,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郝瑞民送至宝坻区人民医院救治。
2022年9月26日,郝瑞民从宝坻医院转入天津市天津医院进行治疗。
2022年10月4日,溧泰公司项目负责人袁廷振与郝瑞民(委托代理人陈美枝,系郝瑞民母亲)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书》:由袁廷振支付郝瑞民自受伤之日起的医疗和交通费用22万元,以及郝瑞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费等各项费用78万元,郝瑞民及其家人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2022年10月4日,郝瑞民由天津医院办理出院,10月5日,转到河北磁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并于11月3日办理出院。
2022年11月29日,郝瑞民入住第九八〇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邯郸院区(现已更名为邯郸二八五医院)康复医学科进行康复治疗。12月17日,郝瑞民出现高热、寒战、血压下降。12月18日凌晨,郝瑞民转入该院综合内科。
2022年12月18日9时35分,郝瑞民因呼吸衰竭、循环衰竭死亡。
(三)事故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溧泰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报告事故。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
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溧泰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属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构成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重伤[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伤者基本情况如下:
郝瑞民,男,42岁,河北邯郸人,户口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溧泰公司钢结构安装工人。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瞒报,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9·1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且存在瞒报事故行为。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溧泰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的规定,对溧泰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瞒报事故,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5]的规定,对溧泰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处罚,对溧泰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史彧,溧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6]的规定的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的规定,对史彧处以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040元。
3.袁廷振,溧泰公司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负责人,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8]规定,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袁廷振处以2022年年收入8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5728元。
4.求实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求实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5.刘香树,求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的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刘香树处以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9200元。
6.宋大维,中冶迈克公司新建年产500套液压电控系统集成设备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9]的规定的法定职责,导致生产事故发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0]的规定,对宋大维处以2022年年收入的2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80元。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一)溧泰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坚决杜绝迟报、瞒报事故行为再次发生。
(二)求实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三)中冶迈克公司要此次事故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四)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园区在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发生各类事故及时上报,坚决杜绝迟报、瞒报事故行为。
(五)区住建委要以此次事故为戒为鉴,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施工,坚决杜绝迟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可以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