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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依俊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5·1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27 19:55

2022年5月16日6时35分左右,位于宝坻区史各庄镇的天津依俊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设备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2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宝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宝坻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和史各庄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天津依俊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5·1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列席调查组会议,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天津依俊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俊源公司)

2011年5月2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袁国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75116426W,注册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东马庄北侧,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范围:混凝土及其他水泥制品制造、销售等。持有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编号:D212004383,有效期1至2021年6月6日。

2、王景亭,男,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家庭住址:宝坻区牛道口镇,依俊源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者。

3、李玉喜,男,53岁,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家庭住址:宝坻区海滨街道,依俊源公司维修工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生产情况

依俊源公司共有两套福田雷萨C3111型混凝土生产设备,年生产能力10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2021年底因为疫情原因停工。2022年5月恢复混凝土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2年5月16日6时左右,依俊源公司操作工人高仕闯开启混凝土设备,进行C30混凝土生产。

6时30分左右,高仕闯按照任务单进行C40细石混凝土生产。在完成配料单输入后,从操作台显示屏上看到3#细石料仓不出料,于是电话联系公司维修工李玉喜进行维修。

6时33分,李玉喜进入配料生产车间。

6时34分,李玉喜打电话通知高仕闯关闭斜皮带(传送机)和搅拌机。

6时35分,高仕闯从操作台显示屏上看到3#细石料仓开始出料,平皮带也开始转动,便立即手动关停平皮带,随后拨打李玉喜电话,但电话无人接听。于是高仕闯从操作室出来,前往配料车间查看情况。途中遇到公司业务负责人王鹏,便喊上王鹏一起到配料车间查看。

6时38分,高仕闯和王鹏二人来到配料车间后,未见到李玉喜,呼叫也无人应答。寻找过程中,高仕闯发现斜皮带配料斗内堆满了砂石料,感觉不对劲,便上去用手刨。刚刨几下就刨到了李玉喜的腿,二人合力将李玉喜拽出,并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同时拨打120电话。

6时55分,120到达现场,将李玉喜运至宝坻医院进行抢救。

7时41分,宝坻医院宣布李玉喜死亡。

8时26分,王鹏拨打110报告事故情况。

9时15分,史各庄镇人民政府向区应急局报告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救援,但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属于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2万元(不含事故罚款),死者基本情况如下:

李玉喜,男,53岁,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家庭住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维修工人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检修;检修过程中,传送带突然启动,致使维修工人摔倒后被砂石料掩埋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依俊源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天津依俊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5·16”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高仕闯,依俊源公司搅拌机操作工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6月1日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依俊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依俊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王景亭,依俊源公司总经理,作为依俊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景亭处以2021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4000元;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景亭处以2021年年收入8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8000元,综上,合并处罚,对王景亭处以2021年年收入12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72000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1、依俊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以此次事故教训为戒为鉴,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规范生产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2、史各庄镇人民政府要以此次事故为戒为鉴,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企业的日常检查,监督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3、区住建委要以此次事故为戒为鉴,举一反三,全面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施工、冒险作业行为。


1 2021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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