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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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大钟庄镇小苑庄村“2.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4-29 10:31

2021年2月23日16时20分左右,个体经营者邢焕河与临时雇用的安装工人在为宝坻区大钟庄镇小苑庄村村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过程中,安装工人曹立军从民房屋顶摔落后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宝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宝坻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和大钟庄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宝坻区大钟庄镇小苑庄村“2.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邀请区监察委、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情况

1、邢焕河(个体经营户)

2008年06月02日注册成立,经营者:邢焕河,企业性质为个体经营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67AT59,注册号:120224600076938,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埝北村,经营范围:水暖件零售(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2、曹立军,男,51岁,天津市宝坻区人,邢焕河临时雇用的安装工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工程情况

2021年2月22日中午,宝坻区大钟庄镇小苑庄村村民程少臣在宝坻区新安镇的邢焕河水暖店订购了一个太阳能热水器,双方谈好价格,留好联系方式后,程少臣离开。

(三)安装位置

程少臣家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在正房后面的背房屋顶东侧,屋顶长10米,宽8.4米,南高北低,南侧高3.8米,北侧高3.2米,单层红色彩钢瓦,中间位置为采光区,材质为玻璃钢透明阳光板,长4.7米,宽2.5米,厚度约1毫米。如图: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2月23日上午,邢焕河电话通知曹立军下午来水暖店,准备到宝坻区大钟庄镇小苑庄村为程少臣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2月23日15时10分左右,邢焕河与曹立军到达程少臣家中。

邢焕河与曹立军先将屋顶上原有的旧太阳能热水器拆除,运到地面,再将新太阳能热水器的支架、水桶和集热管等部件运上屋顶。组装好支架后,邢焕河用铁丝把支架绑在凉水桶的架子上,曹立军站在邢焕河西侧,支架和采光区之间。

16时20分左右,邢焕河听到“咣”的一声,回头一看,发现屋顶的阳光板靠近东侧中间位置破了一个1平方米左右的窟窿,透过窟窿看到曹立军头朝北,面朝上躺在屋内地面(坠落位置高度3.4米)。

邢焕河立即喊在后院干活儿的程少臣救人,自己也赶紧从屋顶下来。程少臣抱起曹立军的头,邢焕河用手捂着曹立军头部右侧出血的地方。程少臣喊来妻子齐东清,让她拨打120急救电话。大约10分钟左右,120医护人员赶到,经现场诊断,曹立军无生命体征。

16时41分,邢焕河拨打110报警。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的救援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死者基本情况如下:

死者曹立军,男,51岁,天津市宝坻区人。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作业人员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安装作业,不慎进入采光区,将玻璃钢阳光板踩破从屋顶坠落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邢焕河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屋顶施工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雇用无高处作业资质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宝坻区大钟庄镇小苑庄“2.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邢焕河(个体经营户)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雇用无高处作业资质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屋顶作业未设置临边防护设施,未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邢焕河(个体经营户)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水暖店经营者邢焕河,作为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经营者邢焕河处以2020年年收入3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300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1、邢焕河(个体经营户)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雇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质,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各街镇、园区要以此次事故为戒为鉴,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在建施工项目和存在临时雇用人员的水暖安装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相关企业负责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严厉打击违规作业行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