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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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侨国际小镇“10·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03 09:24

2020年10月25日10时50分左右,位于宝坻区潮阳街道的津侨国际小镇一期B区香坻花园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塔吊司机在下塔过程中摔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宝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宝坻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潮阳街道办事处组成的津侨国际小镇“10·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邀请区监察委、检察院及有关专家参加,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天津雅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逸公司)

该企业为津侨国际小镇一期B区香坻花园项目建设单位,2017年12月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龚莉,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8RMA1F,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开发区管委会路1号201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代理;住房租赁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证书编号:津建房证〔2019〕第WX2811号,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

2、浙江弘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安公司)

该企业为津侨国际小镇一期B区香坻花园项目施工单位,2019年11月2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卢青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2ERM4X,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东阳国际汽配城B区1幢2号3楼,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公路、桥梁、防洪设施、水利工程建筑;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环保、防雷、防水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物业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等。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编号:D133138444,有效期至2024年7月1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119011,有效期:2020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

3、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管理公司)

该企业为津侨国际小镇一期B区香坻花园项目监理单位,1995年6月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于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2390135329,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3门402,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开发、服务。持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12001574,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

4、天津玥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玥鑫租赁公司)

该企业为津侨国际小镇一期B区香坻花园项目10#塔吊租赁单位,2019年3月1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利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K5A41P,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1-2008,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

5、辽源市顶丰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顶丰安装公司)

该企业为津侨国际小镇一期B区香坻花园项目10#塔吊安装单位,2004年7月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金新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2764553019M,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公司地址: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路130号,经营范围:塔吊安装与拆卸、塔吊设备的出租、铆焊设备安装、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施工升降机的租赁。持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22021461,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吉)JZ安许证字〔2005〕001123,有效期:2020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1日。

6、中安检测中心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检测湖北公司)

该企业为津侨国际小镇一期B区香坻花园项目10#塔吊检验单位,2012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59152092D,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88号世茂锦绣长江一期6栋1层9号,经营范围:特种设备检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证书编号:TS7742052-2021,有效期至2021年6月16日。

7、阿西木牛,男,20岁,彝族,四川省越西县板桥乡人,10#塔吊司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工程基本情况

津侨国际小镇一期B区香坻花园项目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西环路与支路三十二交口,2020年5月2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201152020052102121)。

2020年5月6日,雅逸公司与建工管理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将津侨国际小镇一期B区香坻花园项目监理工作发包给建工管理公司,监理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25日。

2020年5月20日,雅逸公司与弘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津侨国际小镇一期B区香坻花园项目工程施工发包给弘安公司,工程内容:津侨国际小镇一期B区香坻花园项目1-18#、配建1-4#、地下车库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

2020年5月30日,玥鑫租赁公司与弘安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玥鑫租赁公司将三台塔式起重机(备案编号分别为:3124-017501、3124-017502、3124-017503)租赁给弘安公司,租赁期限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编号3124-017502的塔式起重机为此次事故中的10#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10#塔吊),生产厂商:浙江虎霸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QTZ80(H5810)。

2020年6月18日,顶丰安装公司与弘安公司签订《机械设备委托安拆合同》,由顶丰安装公司负责8#、9#、10#塔吊的安装和拆卸工作。

2020年6月30日,顶丰安装公司将10#塔吊安装完毕。安装高度25.2米,共有9个标准节,每个标准节高度2.8米,臂长58米,最大起重量6吨。经弘安公司和建工公司验收合格。

2020年8月5日,弘安公司委托中安检测湖北公司对10#塔吊进行检验,并出具《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津-中安湖北-2020-T-00010),检验结果为合格,“保证项目不合格数”和“一般项目不合格数”均为0项。检验合格后,10#塔吊正式投入使用,负责13#号楼的吊运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10月25日10点40分左右,10#塔吊信号工李国军用对讲机通知塔吊司机阿西木牛,说上午的工作已经干完,可以下班了,说完就向工地外面走。当李国军走到10#塔吊东侧的9#塔吊附近时,听到10#塔吊方向“咣”的一声响,回头一看,发现塔吊司机阿西木牛挂到了10#塔吊第四标准节的护圈上。李国军立即招呼工地上的工人过去救人。

李国军爬上塔吊,看到阿西木牛的腰卡在护圈上,头朝下仰着,额头、鼻孔都在流血,人已经昏迷。现场的施工员陈满阵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让110人员通知120过来救援。李国军和周边的工人用吊装带将阿西木牛绑扎后救援至地面。经120救护车送至宝坻医院救治。

当日,14时06分,宝坻医院宣布阿西木牛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的救援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死者基本情况如下:

阿西木牛,男,20岁,彝族,四川省越西县板桥乡人,10#塔吊司机。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专家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10#塔吊爬梯护圈缺失(只有第四标准节设置安全护圈),塔吊司机下塔过程中操作失误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弘安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塔吊爬梯护圈检查不细致,导致10#塔吊爬梯护圈长期缺失,2020年10月20日在监理公司下达《监理通知单》(编号:JGJL-AQ-20201020-032)明确提出“部分塔吊防攀爬及防坠落措施缺失”等安全隐患问题的情况下,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中安检测公司出具的《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中安检测公司对10#塔吊检验过程中已经发现塔吊只有第四标准节有护圈的情况下,仍将《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津-中安湖北-2020-T-00010)的“第21项,一般项目:塔式起重机的斜梯、直立梯、护圈和各平台应位置正确,安装应齐全完整,无明显可见缺陷,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的检验结果填写为“合格”,因而导致10#塔吊在护圈设置不足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津侨国际小镇“10.25”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弘安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弘安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弘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青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卢青锋处以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880元。

2、中安检测湖北公司未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对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出具的《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委和市市场监管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1、弘安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施工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进自我防护意识。

2、中安检测湖北公司要以此次事故教训为戒为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事求是,依法实施检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并告知使用单位,坚决杜绝检测报告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再次发生。

3、建工管理公司要以此次事故教训为鉴,举一反三,认真落实监理职责,在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彻底整改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之前,坚决禁止企业带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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