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园区管委会安全环保科: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事故防范能力,促进全区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区应急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生产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各街镇园区要全面摸清企业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健全监管台账,深入推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高企业自我防控风险的能力;要停产整顿一批现实风险高、手续不完备的企业,全面规范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区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二、整治范围
根据应急管理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和《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附件1)界定,属于冶金和有色的行业企业,机械铸造行业涉金属冶炼活动企业、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铝加工行业企业。
三、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1年5月30日开始到2021年12月3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5月30日-7月15日)。请各街镇园区督促辖区内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安全专项整治要求,制定企业切实可行的具体检查方案,对照各项标准开展自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并签署《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2),于7月15日前将本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同《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一起报区应急局基础科(区应急局2楼 213室)。
(二)检查督查阶段(2021年7月16日-10月31日)。各街镇园区要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率要做到100%。
(三)整治总结阶段(2021年11月1日-12月3日)。各街镇园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将金属冶炼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企业自查、自改不到位的,及时督促企业进行“回头看”,加强监督检查。各街镇园区要将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连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21年12月3日前报送区应急局基础科(邮箱:bdqyjj04@tj.gov.cn)。
四、整治重点内容
机械铸造行业涉金属冶炼活动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作业影响范围内。
2.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浇注包的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等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或出现裂纹、严重磨损、严重形变等缺陷。
3.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4.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工业管道等设施。
5.铸造用熔炼(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规范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未采取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措施。
6.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采取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或在影响范围内存在明火。
8.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设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镁合金废屑未设立单独房间(库房)存放,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10.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未规范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或未规范设置故障电池隔离装置和通风排烟设施。
五、其他需整治重点内容
1.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并考核合格。
3.存在《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4.未落实《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要求。
5.未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
6.未落实《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规定。
附件: 1.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
2.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3.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联系人:张铁兵;联系电话:2924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