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 |
(宝)应急罚〔2025〕1-000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处以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捌仟捌佰贰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6月23日 |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
北京住总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宝)应急罚〔2025〕1-000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6月23日 |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
宋明 |
(宝)应急罚〔2025〕1-000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处以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捌仟捌佰贰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6月23日 |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
罗亚磊 |
(宝)应急罚〔2025〕1-000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6月23日 |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
天津嵘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宝)应急罚〔2025〕1-000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7月2日 |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
赵立强 |
(宝)应急罚〔2025〕1-000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7月2日 |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