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 被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 | (宝)应急罚〔2025〕1-000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处以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捌仟捌佰贰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6月23日 |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 
| 北京住总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宝)应急罚〔2025〕1-000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6月23日 |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 
| 宋明 | (宝)应急罚〔2025〕1-000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处以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捌仟捌佰贰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6月23日 |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 
| 罗亚磊 | (宝)应急罚〔2025〕1-000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6月23日 |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 
| 天津嵘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宝)应急罚〔2025〕1-000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7月2日 |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 
| 赵立强 | (宝)应急罚〔2025〕1-000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7月2日 |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