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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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5年7月2日)
来源: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02 18:35


被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义务条款

责任条款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

(宝)应急罚〔2025〕1-000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处以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捌仟捌佰贰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3日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北京住总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宝)应急罚〔2025〕1-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3日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宋明

(宝)应急罚〔2025〕1-000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处以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捌仟捌佰贰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3日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罗亚磊

(宝)应急罚〔2025〕1-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3日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天津嵘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急罚〔2025〕1-000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日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赵立强

(宝)应急罚〔2025〕1-000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日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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