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机关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苏某行政处罚案 | 苏某 | 津宝坻卫医简罚〔2025〕004号 | 开展执业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知情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 | 2025.9.8 |
2 | 谢某某行政处罚案 | 谢某某 | 津宝坻卫医简罚〔2025〕005号 | 开展执业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知情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 | 2025.9.8 |
3 | 卡酷思汽车部件(天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卡酷思汽车部件(天津)有限公司 | 津宝坻卫职简罚〔2025〕005号 | 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 | 2025.9.8 |
4 | 天津市广林鑫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天津市广林鑫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 津宝坻卫消简罚〔2025〕005号 | 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5.9.8 |
5 | 天津三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天津三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津宝坻卫公简罚〔2025〕025号 | 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水壶进行消毒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罚款400元 | 2025.9.9 |
6 | 天津市宝坻区全红理发店(朱某某)行政处罚案 | 天津市宝坻区全红理发店(朱某某) | 津宝坻卫公简罚〔2025〕026号 | 未按照规定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 | 2025.9.9 |
7 | 天津市宝坻区冉冉理发店(夏某某)行政处罚案 | 天津市宝坻区冉冉理发店(夏某某) | 津宝坻卫公简罚〔2025〕027号 | 未按照规定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 | 2025.9.9 |
8 | 白某某行政处罚案 | 白某某 | 津宝坻卫医简罚〔2025〕006号 | 开展执业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知情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 | 2025.9.9 |
9 | 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初级中学行政处罚案 | 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初级中学 | 津宝坻卫校简罚〔2025〕001号 | 六年级一班教室照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 | 2025.9.10 |
10 | 天津市宝坻区国庆美发店(李某某)行政处罚案 | 天津市宝坻区国庆美发店(李某某) | 津宝坻卫公简罚〔2025〕028号 | 未按照规定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 | 2025.9.10 |
11 | 天津市宝坻区晶颖理发店(王某某)行政处罚案 | 天津市宝坻区晶颖理发店(王某某) | 津宝坻卫公简罚〔2025〕029号 | 未按照规定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 | 2025.9.10 |
12 | 天津市宝坻区海之韵理发店(张某)行政处罚案 | 天津市宝坻区海之韵理发店(张某) | 津宝坻卫公简罚〔2025〕030号 | 未按照规定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 | 2025.9.11 |
13 | 天津市宝坻区行东理发店(田某某)行政处罚案 | 天津市宝坻区行东理发店(田某某) | 津宝坻卫公简罚〔2025〕031号 | 未按照规定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 | 2025.9.11 |
14 | 天津市宝坻区华馨理发店(个体工商户)(荣某某)行政处罚案 | 天津市宝坻区华馨理发店(个体工商户)(荣某某) | 津宝坻卫公简罚〔2025〕032号 | 未按照规定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 | 2025.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