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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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宝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明细表(第六期)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3-28 17:00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机关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率某某行政处罚案 率某某 津宝坻卫医罚〔2025〕001号 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25.3.25
2 天津市宝坻泽嘉倍尔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天津市宝坻泽嘉倍尔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津宝坻卫医罚〔2025〕002号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人员从事护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警告、罚款11000元 2025.3.25
3 天津市宝坻区李邈中医诊所(个体工商户)(李某)行政处罚案 天津市宝坻区李邈中医诊所(个体工商户)(李某) 津宝坻卫传J罚〔2025〕003号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警告 2025.3.25
4 天津市宝坻区宝源浴池店(韦某某)行政处罚案 天津市宝坻区宝源浴池店(韦某某) 津宝坻卫公罚〔2025〕003号 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警告、罚款400元 2025.3.27
5 天津市宝坻区鑫奥酒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天津市宝坻区鑫奥酒店有限公司 津宝坻卫公J罚〔2025〕005号 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警告、罚款400元 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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