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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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仝某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7-04 16:09

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名称

仝某泉

当事人类别

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140223********3816

案由信息

案由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违则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则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决定信息

决定书文号

(津宝)文综罚字〔2025〕17号

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日

决定类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万元)

1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陆元整(2136元)

执法主体

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救济渠道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