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信息 |
当事人名称 |
仝某泉 |
当事人类别 |
自然人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140223********3816 | |
案由信息 |
案由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
违则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 |
罚则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
决定信息 |
决定书文号 |
(津宝)文综罚字〔2025〕17号 |
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2日 | |
决定类型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陆元整(2136元) | |
执法主体 |
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