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文综罚字〔2025〕12号
当事人:天津市上上司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BRM5BC38
法定代表人:李倩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塞纳世家底商1-24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3月24日,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天津市上上司网吧(以下简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举报群众自述其子为未成年人,当事人于2025年3月23日为其子开机上网,当日下午15时举报人前往当事人并将其子带离。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张楠(02001321005)、何其童(020013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倩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当事人3月23日8时49分至15时15分的监控视频,视频内容与举报群众所述内容一致,该名上网人员在17号机上网消费。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17号机3月23日8时49分至15时15分监控录像进行了取证,同时现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3月25日,本案举报人王*(涉案未成年人马**法定监护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确认我局出示的2025年3月23日当事人监控录像中身着淡紫色卫衣、黑色马甲的男孩为马**本人,且监控录像反映情况属实,同时向我局提供其身份证件证明马**未成年人身份。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5年4月1日下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倩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予以承认,违法所得15元人民币。
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25日对当事人的执法检查情况。
3、本案所涉未成年马**、其母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所涉未成年人马**及其法定监护人王*身份信息。
4、《调查询问笔录》(张京会)证明举报人王*为本案未成年人马**的法定监护人,并对2025年3月23日当事人接纳马**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进行确认。
5、《调查询问笔录》(李倩)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倩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事实予以承认,违法所得15元人民币。
6、《现场检查照片一》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
7、《现场检查照片二》证明当事人一楼入口处放置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
8、《现场检查照片三》、《监控录像》证明当事人2025年3月23日上午8:49-15:15当事人17号机有疑似未成年人在上网消费。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25年3月23日经营期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已将15元上网费用退还至消费者,无违法所得。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我局已于2025年4月2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1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12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12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宝坻支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宝坻区政融街1号区文旅局3楼301室)
联系人:张楠、何其童 联系电话:022-29228354
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