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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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08:58

(津宝)文综罚字〔2025〕5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昌华图书店(周新满)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741UC79                            

经营者:周新满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北大街大口屯高中东侧30米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2月13日15时10分至 2025年2月13日15时50分,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楠(02001321005)、何其童(020013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宝坻区昌华图书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经理王明磊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正在销售出版物名为《采石场的盗窃案》(ISBN:ISBN:978-7-5342-6672-0,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明目张胆的贼》(ISBN:978-7-5342-6418-4,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蛇岛紧急求救》(ISBN:978-7-5342-7252-3,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寻找肇事车》(ISBN:978-7-5342-6808-8,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可怕的毒药》(ISBN:978-7-5342-6212-8,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5种图书共计5册,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上述5册图书印刷质量等存在问题,且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上述图书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经我局局长巩慧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图书共计5册,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和《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经营者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5年2月14日,我局将涉案图书《采石场的盗窃案》(ISBN:ISBN:978-7-5342-6672-0,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明目张胆的贼》(ISBN:978-7-5342-6418-4,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蛇岛紧急求救》(ISBN:978-7-5342-7252-3,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寻找肇事车》(ISBN:978-7-5342-6808-8,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可怕的毒药》(ISBN:978-7-5342-6212-8,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5种图书共计5册提交至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进行鉴定,3月12日,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涉案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4月1日,当事人受委托人王明磊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其无法自述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且不记得每本进货价格,且涉案图书尚未售出。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发行非法出版物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周新满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王明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及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发行的《采石场的盗窃案》(ISBN:ISBN:978-7-5342-6672-0,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明目张胆的贼》(ISBN:978-7-5342-6418-4,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蛇岛紧急求救》(ISBN:978-7-5342-7252-3,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寻找肇事车》(ISBN:978-7-5342-6808-8,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可怕的毒药》(ISBN:978-7-5342-6212-8,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5种图书共计5册,涉案图书版权、印刷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图书进行了扣押,即涉案图书来源。

    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对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予以承认。

    4、《鉴定书》证明涉案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5、《现场检查照片一》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

    6、《现场检查照片二》证明涉案图书在当事人发行。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25年2月13日经营期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涉案图书未售出,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我局已于2025年4月2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5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5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5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出版物《采石场的盗窃案》(ISBN:ISBN:978-7-5342-6672-0,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明目张胆的贼》(ISBN:978-7-5342-6418-4,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蛇岛紧急求救》(ISBN:978-7-5342-7252-3,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寻找肇事车》(ISBN:978-7-5342-6808-8,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可怕的毒药》(ISBN:978-7-5342-6212-8,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册。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宝坻区政融街1号区文旅局3楼301室)

联系人:张楠、柴瑞皓                         联系电话:022-29228354                        


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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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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