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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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08:53

(津宝)文综罚字〔2025〕9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爱客轩文具经营店(杨敬艳)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R4579G                            

经营者:杨敬艳                              

所(住址等):天津市朝霞街道三岔口村1排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2月28日15时00分至 2025年2月28日15时35分,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楠(02001321005)、柴瑞皓(020013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宝坻区爱客轩文具经营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经营者杨敬艳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正在销售出版物名为《红星照耀中国》(ISBN:978-7-02-011613-3,人民文学出版社,2017年2月第5次印刷)1册、《红星照耀中国》(ISBN:978-7-02-011613-3,人民文学出版社,2020年7月第21次印刷)2册,共计3册,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上述3册图书印刷质量等存在问题,且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上述图书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经我局局长巩慧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图书共计5册,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和《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经营者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5年3月3日,我局将涉案图书《红星照耀中国》(ISBN:978-7-02-011613-3,人民文学出版社,2017年2月第5次印刷)1册、《红星照耀中国》(ISBN:978-7-02-011613-3,人民文学出版社,2020年7月第21次印刷)2册,共计3册提交至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进行鉴定。3月21日,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出具《关于对<红星照耀中国>(2017年2月1版5次)等样书的认定意见》,涉案图书均为盗版图书。

    2025年4月1日,当事人经营者杨敬艳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其无法自述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且不记得每本进货价格,且涉案图书尚未售出。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杨敬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及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发行的《红星照耀中国》(ISBN:978-7-02-011613-3,人民文学出版社,2017年2月第5次印刷)1册、《红星照耀中国》(ISBN:978-7-02-011613-3,人民文学出版社,2020年7月第21次印刷)2册,共计3册图书印刷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图书进行了扣押,即涉案图书来源。

    3、《关于对<红星照耀中国>(2017年2月1版5次)等样书的认定意见》证明涉案图书为盗版图书。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受经营者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予以承认。

5、《现场检查照片一》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

6、《现场检查照片二》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图书在当事人发行。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25年2月28日经营期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涉案图书未售出,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我局已于2025年4月2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9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9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9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复制品《红星照耀中国》(ISBN:978-7-02-011613-3,人民文学出版社,2017年2月第5次印刷)1册、《红星照耀中国》(ISBN:978-7-02-011613-3,人民文学出版社,2020年7月第21次印刷)2册。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宝坻区政融街1号区文旅局3楼301室)

联系人:张楠、柴瑞皓                         联系电话:022-2922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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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