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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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10:43

(津宝)文综罚字〔2025〕6号

当事人:天津大唐酒店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BTJMXFX1                                     

经营者:唐明彦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东城北路5号西侧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2月14日14点00分至2025年2月14日14点40分,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楠(02001321005)、何其童(020013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大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牌匾为“维也纳酒店”,当事人店长荆野现在配合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8306客房内电视机能够接受CCTV1电视直播频道,电视背面为网线连接,房间内无机顶盒。随后,执法人发现当事人一楼搭建有前端机房,发现当事人通过联通提供的8台光猫作为信源,输出IP信号通过核心交换机汇聚,汇聚后送至酒店各个客房电视机。执法人员现场拍摄检查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现场向该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2025年2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范围为提供旅店住宿服务,共有客房95间。为节省运营成本,当事人在1楼搭建了网络机房,机房的主要设备和安装等服务由当事人自己施工并自主购置交换机,通过网络机房接入中国联通IPTV电视节目信号,实现当事人所有客房正常收看广播电视节目。   

    当事人网络机房中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原理如下:光纤信号接入当事人场所后,进入8台光猫,转化为8根网线信号,该网线信号随后进入当事人搭建的前端设备,通过核心交换机汇聚,汇聚后送至酒店各个客房电视机,电视背面为网线连接,利用电视机频道选择功能,供客户实现电视节目收看目的。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认了相关违法事实,并于2025年3月3日与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将开通由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清数字电视信号。2025年3月25日,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当事人已经合法使用由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清数字电视信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2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二三四、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唐明彦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客房内观看电视节目的具体方式以及网络机房中的设备情况及工作原理。

    2、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对广播电视收视方式进行整改。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唐明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与广电公司签订的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整改中,目前当事人已经已将机房中前端设备拆除,且与广电公司签订协议合法使用由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清数字电视信号。

5、《整改完成照片》、《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已经完成该整改,合法使用由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清数字电视信号。

当事人使用联通公司提供的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为节省经营成本,当事人自行购买设备并搭建网络机房,通过前端机房的设备,将联通公司提供的原始IPTV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截取、调制、复制、解析,经核心交换机汇聚后,通过酒店IP网将电视直播信号送至房间供用户观看。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截传联通公司提供的广播电视信号供酒店客房使用,该行为构成了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当事人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我局已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6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6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6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核心交换机1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宝坻区政融街1号区文旅局3楼301室)

联系人:张楠、何其童   联系电话:022-29228354                        

                

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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