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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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3-03 09:36

(津宝)文综罚字〔2025〕7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金色时代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63095469B

法定代表人:信聪超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宝坻区东环南路顺驰底商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2月17日14时30分至2025年2月17日15时00分,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楠(02001321005)、何其童(02001321007)出示执法证后对天津市宝坻区金色时代网吧(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理杨贵龙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56、57号机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当事人“Pubwin OL”后台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56、57号机显示无人上网。同时,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万象网管”系统显示上述2台机器有人上网,但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上述2台机器立刻操作下机,并退还全部上网费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于2025年2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经理杨贵龙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将违法经营额32元当场退还。

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有关人员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信聪超身份证复印件、经理杨贵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执法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予以承认。

4、《现场检查照片一》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

5、《现场检查照片二》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56、57号机有上网消费者。

6、《现场检查照片三》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Pubwin OL”后台管理系统显示56、57号机无人上网。

7、《现场检查照片四》证明当事人后台登录的“万象”网吧管理系统显示56、57号机有人上网,但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25年2月17日经营期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2元当场退还。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我局已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7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7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7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仟(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宝坻支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宝坻区政融街1号区文旅局3楼301室) 

联系人:张楠、何其童                        联系电话:022-2922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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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