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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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2-24 11:00

(津宝)文综罚字〔2025〕4号

当事人:天津人来人网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TX5M2B                                  

投资人:李永怀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李三店村东60米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1月22日15时20分至2025年1月22日15时45分,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瑞皓(02001321003)、张楠(02001321005)出示执法证后对天津人来人网网吧(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网管刘福生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4、5号机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且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当事人“Pubwin OL”后台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4、5号机显示无人上网。同时,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摇钱树”网吧管理系统显示上述2台机器有人上网,但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上述2台机器立刻操作下机。当事人4、5号机两名上网消费者向执法人员提供其身份信息,分别为潘某鑫(身份证号:120115**********)、王某轩(身份证号:120115**********)。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录制现场检查视频,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投资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5年1月23日,当事人投资人李永怀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予以承认。

为确认两名涉案未成年人身份,2025年1月24号,我单位向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发送协助函。2025年2月7日,公安宝坻分局治安管理支队回复我单位,对该两名涉案上网消费者的未成年人身份予以确认。

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投资人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李永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及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执法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投资人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予以承认。

4、《现场检查照片一、四》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4、5号机有有疑似未成年上网消费者。   

5、《现场检查照片二、三》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Pubwin OL”后台管理系统显示4、5号机无人上网。

6、《现场检查照片五》证明该两名涉案上网消费者主动表明其未成年人身份,并向执法人员提供其身份信息。

7、《协助函》、《关于对协查人员信息的回复函》证明经公安宝坻分局核查,确认该两名涉案上网消费者的未成年人身份。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网费用退还两名未成年人,故无违法所得。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我局已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4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4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5〕4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宝坻支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宝坻区政融街1号区文旅局3楼301室) 

联系人:张楠、何其童                         联系电话:022-2922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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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