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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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10-18 11:22

(津宝)文综罚字〔2024〕22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宝鼎斋文化用品经营部(孙鹏凯)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RP4H1M

经营者:孙鹏凯  

所(住址等):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与广川路交口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0月7日14时30分至2023年10月7日15时30分,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瑞皓(02001321003)、张楠(02001321005)、王岩(020013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宝鼎斋文化用品经营部(以下称“该书店”)进行执法检查,该书店经理孙鹏凯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书店货架上正在销售出版物名为《格林童话》(ISBN:978-7-5477-1835-3,北京日报出版社)1册、《红楼梦》(ISBN:978-7-80708-936-0,长江出版社)1册、《妈妈讲故事》(ISBN:978-7-5492-1636-9,长江出版社)1册、《安徒生童话》(ISBN:978-7-5427-5516-2,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册、《一千零一夜》(ISBN:978-7-5427-5516-2,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册,共计5册,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上述5册图书印刷质量等存在问题,且无法现场提供上述图书的进货票据。经我局局长吴庆娟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图书共计5册,同时向该书店下达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和《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书店经营者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3月19日,我局将涉案图书《格林童话》(ISBN:978-7-5477-1835-3,北京日报出版社)1册、《红楼梦》(ISBN:978-7-80708-936-0,长江出版社)1册、《妈妈讲故事》(ISBN:978-7-5492-1636-9,长江出版社)1册、《安徒生童话》(ISBN:978-7-5427-5516-2,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册、《一千零一夜》(ISBN:978-7-5427-5516-2,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册,5种图书,共计5册提交至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4年9月6日,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出具《关于对<妈妈讲故事>等样书的认定意见》,涉案图书中《红楼梦》(ISBN:978-7-80708-936-0,长江出版社)1册、《妈妈讲故事》(ISBN:978-7-5492-1636-9,长江出版社)1册,共计2册图书为侵权图书。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4年9月26日 ,当事人经营者孙鹏凯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其述称:不记得涉案图书的进货来源与每本价格,且涉案图书尚未售出。在调查取证期间 ,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受委托人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指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系违法行为 ,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孙鹏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及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发行的《格林童话》(ISBN:978-7-5477-1835-3,北京日报出版社)1册、《红楼梦》(ISBN:978-7-80708-936-0,长江出版社)1册、《妈妈讲故事》(ISBN:978-7-5492-1636-9,长江出版社)1册、《安徒生童话》(ISBN:978-7-5427-5516-2,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册、《一千零一夜》(ISBN:978-7-5427-5516-2,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册,5种图书共计5册印刷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图书进行了扣押,即涉案图书来源。

3、《关于对<妈妈讲故事>等样书的认定意见》证明涉案图书中《红楼梦》(ISBN:978-7-80708-936-0,长江出版社)1册、《妈妈讲故事》(ISBN:978-7-5492-1636-9,长江出版社)1册,共计2册图书为侵权图书。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予以承认。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23年10月7日经营期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涉案图书未售出。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涉案图书2册码洋总价为49.6元,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我局已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2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22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23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对《格林童话》(ISBN:978-7-5477-1835-3,北京日报出版社)1册、《安徒生童话》(ISBN:978-7-5427-5516-2,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册、《一千零一夜》(ISBN:978-7-5427-5516-2,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册,共计3册鉴定为正版的图书解除查封扣押,向当事人下达《解除扣押决定书》和《解除扣押物品清单》。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复制品《红楼梦》(ISBN:978-7-80708-936-0,长江出版社)1册、《妈妈讲故事》(ISBN:978-7-5492-1636-9,长江出版社)1册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宝坻区政融街1号区文旅局3楼301室)

联系人:张楠、柴瑞皓                         联系电话:022-2922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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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