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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9-0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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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文综罚字〔2024〕17号

当事人:昌昊伟业(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TYKMX3

法定代表人:马海强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3号路2号

2024年7月18日9时20分到10时40分,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宋治勇(02001321001) 、张双(02001321004)、王彤彤(02001321006)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昌昊伟业(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生产总监王忠才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内正在印刷《计算机组装与维修》(同济大学出版社ISBN 978-7-5608-8580-3)一书,已印刷装订完成并打包,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委印手续。当事人主动提供了该书的图书印装委托单、生产传票、《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照片复印件(不完整)、2024年度印制合作协议(附《廉政协议》),以及样书3册,未能当场提供《计算机组装与维修》的纸质版印刷委托书。经执法人员核对《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照片复印件发现,委托书出具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检查当日),未加盖印刷企业(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备案章。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受委托人王忠才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对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印刷委托书的事实予以承认,且执法人员检查时图书已印刷完成,图书未交付,印装费未结算。

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受委托人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印刷委托书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马海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王忠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2024年7月18日对当事人的执法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图片一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为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4、现场检查图片二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计算机组装与维修》一书已完成印刷。

5、现场检查图片三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计算机组装与维修》一书已完成打包。

6、《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王忠才对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印刷委托书的事实予以承认,且执法人员检查时图书已印刷完成,图书未交付,印装费未结算。

7、《图书印装委托单》证明《计算机组装与维修》一书印装费。

8、《生产传票》证明《计算机组装与维修》一书印刷册数和交货日期。

9、《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7月18日提供)证明当事人在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时,未验证印刷委托书。

10、《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8月22日提供)证明当事人在印刷结束后补办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完成备案。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24年7月18日经营期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印刷委托书的违法事实。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印刷委托书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积极配合整改,及时补办完成《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的态度,我局已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17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服从我局的拟处理决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到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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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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