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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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8-20 09:03

(津宝)文综罚字〔2024〕18号

当事人:天津柿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D7DLAK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崇辉                             

住所(住址等):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8号881-2室

2024年7月16日,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收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举报人反映其通过京东平台购买的图书《玄空风水解惑》(ISBN:7-5640-1260-9,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印刷质量差,疑似盗版,销售主体为天津柿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2024年7月22日,举报人向我局主动提供涉案图书《玄空风水解惑》1册。

2024年7月22日,我局将涉案图书《玄空风水解惑》(ISBN:7-5640-1260-9,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册提交至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4年7月24日,当事人受委托人主动向我局提供涉案图书的进销货票据以及涉案图书的网店售卖过程截图等材料。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出具《关于对样书<玄空风水解惑>的认定意见》,涉案图书为侵权图书。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8月12日,当事人受委托人唐运强受我局调查询问,其述称:涉案图书只进了1册,进货价格为30元,销售额为35元,平台优惠后实际售价为34.13元。进货单位为天猫店铺久久图书专营店。经查该店铺经营主体为威海淮久电子商务有点公司,该公司是具备合法资质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崇辉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唐运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举报人王梓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

3.举报人王梓尧提供的订单截图以及涉案图书样书、当事人提供截图材料6-8,证明举报人在当事人的网店购买涉案图书1册,实付34.13元,即涉案图书来源。                                                                   

    4、当事人提供截图材料1-5证明你单位对涉案图书合法来源作出说明。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为有资质的出版物批发单位。

    5、《关于对样书<玄空风水解惑>的认定意见》证明涉案图书为侵权图书。

6、《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予以承认。

 我局已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18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18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18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能够说明涉案图书是从有资质的合法渠道进货,适用从轻处罚区间。

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复制品玄空风水解惑(ISBN:7-5640-1260-9,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册。没收违法所得34.1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到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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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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