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文综罚字〔2024〕16号
当事人:杨某柱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号码:1302291958********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石臼窝镇托床沽村双排南三街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6月7日16时00分至2024年6月7日16时20分,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瑞皓(02001321003)、张楠(02001321005)出示执法证后对天津市宝坻区东方明珠音乐广场(以下称“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查看该场所《营业执照》,当事人为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该场所经理刘丽敏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禁止吸烟区域(前台吧台上)摆放烟灰缸且烟灰缸内有烟头。执法人员拍摄现场检查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场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在禁止吸烟区域(前台吧台上)摆放烟灰缸的违法行为。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宣传《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其提高认识,守法经营。
2024年7月1日15时40分至2024年7月1日16时00分,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瑞皓(02001321003)、张楠(02001321005)出示执法证后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禁止吸烟区域(前台吧台上)仍然摆放烟灰缸。执法人员拍摄现场检查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场所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7月2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郭某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对当事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事实予以承认。
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郭志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是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一、二》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场所两次执法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2024年6月7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后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对该场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事实予以承认。
5、《现场检查照片一、二》证明执法人员2024年6月7日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6、《现场检查照片三、四》证明执法人员2024年7月1日对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仍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我局认为,该场所在2024年6月7日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2024年7月1日经营期间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作为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未履行相关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当事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行为,依据《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我局已于2024年7月3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16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16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16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宝坻支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宝坻区政融街1号区文旅局3楼301室)
联系人:张楠、柴瑞皓 联系电话:022-29228354
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