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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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6-07 16:25

(津宝)文综罚字〔2024〕12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名名仕台球俱乐部(戚帅志)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224MA823FQR7P

经营者:戚帅志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三路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5月8日,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宝平派出所转交的《王泓蛟赌博案》行政案件卷宗,案卷内容显示天津市宝坻区名名仕台球俱乐部(以下称“当事人”)在2024年3月12日至3月13日进行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共从机器中查获人民币3560元,香烟32盒。

    经我局执法人员柴瑞皓(02001321003)、张楠(02001321005)对涉案机器进行检查,当事人场所内摆放的游艺娱乐设备为两人位机型(最多可以容纳2名顾客同时进行游戏),每个机位外壳上均有投币口(可以投入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的人民币纸币)、方向杆,兑换烟按键、给子弹加倍按键和发炮按键、在机器下方设置有商品出口。该机器右上角有“文化准入机台”字样及二维码,经执法人员核验,与扫码结果显示的准入机台不一致,有明显改装痕迹。执法人员查看了该设备的玩法:顾客采取投入纸质人民币的方式,获得开局积分(兑换值为1元人民币兑换200积分),每发子弹积分值在20-500积分之间,可以通过子弹加倍按键调整每发子弹使用的积分,玩家确定子弹积分后,通过操纵摇杆锁定射击方向,发射炮弹射击目标猎物,机器按照一定概率判断该目标猎物是否被击杀,如果成功射杀目标,玩家可以获得奖励分数;该机器设置有六条货道,货道中分别摆放了六种品牌香烟,当玩家分数达到一定标准后,可通过按下商品兑换按钮选择对应奖品,确认兑换后奖品会从商品出口掉落(九五至尊20000积分一盒,软中华13000积分一盒、硬中华10000积分一盒、利群6000积分一盒、荷花8000积分一盒、雨花石12000积分一盒)。

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经营者戚帅志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其述称当事人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且无法说明该机器设备的正式来源。顾客可以直接用人民币在机器上购买积分,可通过操作子弹加倍按键操作每发子弹的积分额度,提高成功概率,违法所得为3560元。

    经查,当事人场所内设置的涉案游戏游艺设备系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机械类装置,应当认定为属于游戏游艺设备机种。涉案机器,可以通过投入人民币的方式获得积分,通过子弹加倍按键,大大增加了玩家设置高额“炮值”进而获得高额倍率(高额收益)的便捷性(即大幅增加了“下注”额度和“奖励”力度),进而增加了顾客获取高额回报和以小博大的可能性;涉案游戏游艺设备在玩家操纵摇杆击中目标猎物后,系由系统自动决定目标猎物是否被击杀,设备游玩过程中不需任何游戏技巧,玩家获取游戏胜利所需智力投入所占比例很低;该机器违反了《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老虎机、转盘机、跑马机等由系统自动决定游戏结果的宣扬赌博内容”“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捕鱼机等以设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宣扬赌博内容”的规定。

    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案件案卷Z1201154100002024038085,即案件来源,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3月12日至3月13日的经营活动中,王泓蛟通过当事人场所内摆放的一台游艺娱乐设备进行娱乐活动,同时机器内查获人民币3560元,香烟32盒。

    2、戚帅志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述主体具有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戚帅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案件的发生经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及场所内涉案机器的游戏方式进行确认。

    4、涉案机器照片一张,证明照片中机器确为当事人摆放使用机器。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24年3月12日至3月13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内容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560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内容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办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我局已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1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12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12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涉案游戏游艺设备1台、香烟32包;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伍佰陆拾元整(3560元);4.罚款人民币壹万柒千元整(1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宝坻支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宝坻区政融街1号区文旅局3楼301室) 

联系人:张楠    柴瑞皓                     联系电话:022-2922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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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