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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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6-07 16:16

(津宝)文综罚字〔2024〕8号

当事人:福泽书香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06F61C59

法定代表人:尹春连 

所(住址等):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上京嘉园105号底商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2月22日10时00分至11时50分,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瑞皓(02221321003)、张楠(02221321005),在出示执法证后对福泽书香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上京嘉园5、6号楼102的库房中储存有大量图书,现场有人正在进行发货。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增补万全玉匣记》(ISBN:978-7-5152-0104-7,中医古籍出版社)1册、《穷通宝鉴评注》(978-7-5152-0137-5)30册、《子平真诠评注》(978-7-5152-0107-81)17册、《三合玄空风水论 下》(978-7-5640-1126-2)4册、《象吉通书》(978-7-80174-931-4)3册、《卜筮正宗》(978-7-5152-0136-8)17册、《断易大全》(978-7-5152-0114-6)30册、《三命通会 上》(978-7-80174-663-4)33册、《增删卜易 上》(978-7-5152-0105-4)14册、《地理全书 山法全书 下》(978-7-80174-662-7)36册、《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阳宅三要》(978-7-80174-860-7)19册、《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紫微斗数》(978-7-80174-860-7)36册、《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紫微斗数解密》(978-7-80174-860-7)38册、《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阴阳宅谱》(978-7-80174-860-7)51册、《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阴阳大全》(978-7-80174-860-7)32册、《滴天髓征义》(978-7-5152-0119-1)10册、《滴天髓补注》(978-7-5152-0112-2)43册,17种图书共计414册。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图书进行查封扣押。

2024年2月27日,我局将涉案图书《增补万全玉匣记》等共计17册样书提交至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进行鉴定,3月27日,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出具《关于对<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阳宅三要>等样书的认定意见》,涉案图书《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阳宅三要》等8种共8册图书为侵权图书,《增补万全玉匣记》等9种共9册图书为盗版图书。

2024年4月9日和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受委托人焦云祥两次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其述称:除《卜筮正宗》外,其余涉案图书进货470本,除被我局扣押的414册之外,其余图书都已通过网络平台售出,同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进货单据,进货单位为博雅书苑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拓普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核查以上两家公司为拥有出版物批发资质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尹春连身份证复印件、经理焦云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仓库摆放的《增补万全玉匣记》等17种图书共计414册印刷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图书进行了扣押,即涉案图书来源。

    3、《调查询问笔录一》《调查询问笔录2》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予以承认。

4、《关于对<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阳宅三要>等样书的认定意见》证明涉案图书《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阳宅三要》等8种共8册图书为侵权图书,《增补万全玉匣记》等9种共9册图书为盗版图书。

5、《北京世纪拓普图书发货清单》《博雅书苑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发货清单》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图书来源作出说明。经执法人员核查,该两家公司为有资质的出版物批发单位。

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图书在当事人仓库摆放。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24年2月22日经营期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涉案图书56册,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11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我局已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8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8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8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复制品《增补万全玉匣记》(ISBN:978-7-5152-0104-7,中医古籍出版社)1册、《穷通宝鉴评注》(978-7-5152-0137-5)30册、《子平真诠评注》(978-7-5152-0107-81)17册、《三合玄空风水论 下》(978-7-5640-1126-2)4册、《象吉通书》(978-7-80174-931-4)3册、《卜筮正宗》(978-7-5152-0136-8)17册、《断易大全》(978-7-5152-0114-6)30册、《三命通会 上》(978-7-80174-663-4)33册、《增删卜易 上》(978-7-5152-0105-4)14册、《地理全书 山法全书 下》(978-7-80174-662-7)36册、《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阳宅三要》(978-7-80174-860-7)19册、《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紫微斗数》(978-7-80174-860-7)36册、《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紫微斗数解密》(978-7-80174-860-7)38册、《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阴阳宅谱》(978-7-80174-860-7)51册、《周易与堪舆经典文集 阴阳大全》(978-7-80174-860-7)32册、《滴天髓征义》(978-7-5152-0119-1)10册、《滴天髓补注》(978-7-5152-0112-2)43册。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壹元整(3111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宝坻区政融街1号区文旅局3楼301室)

联系人:张楠、柴瑞皓                         联系电话:022-2922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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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