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文综罚字〔2024〕9号
当事人:朱某玲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号码 120224********3625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4月23日14时,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李某鹏电话举报,称于2024年4月20日报名参加了一个旅游团,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2024年4月24日,李某鹏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其述称自己和家人在微信上向微信名称为“天津中旅国际朱姐1550224****”的人报名参加4月40日北京动物园+海底世界一日游148的旅游团,并向其支付3名旅游者团费共计444元。其中有1名游客因身体不适未参加此次行程,“天津中旅国际朱姐1550224****”向自己微信退款30元。该次行程“天津中旅国际朱姐1550224****”未与自己签订旅游合同,自己也不清楚“天津中旅国际朱姐1550224****”的具体身份。经执法人员核查,“天津中旅国际朱姐1550224****”真实姓名为朱某玲,即当事人。并于2024年4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其述称李某鹏等游客是给微信名叫“宝坻旅游~田”的人招徕的游客。其最终向“宝坻旅游~田”支付此次旅游团的团费共计1207.5元,另外针对1名未参加此次行程的游客,“宝坻旅游~田”向其微信退回30元,这30元已退还给李某鹏。此次行程未与李某鹏签订旅游合同,且其不知道“宝坻旅游~田”具体身份信息。经执法人员核查,“宝坻旅游~田”真实姓名为田某(已另案处理),且不具有旅游业务经营资质。
2024年4月29日,田某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对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予以承认。田某述称其以个人名义经营旅行社业务,此旅游团共有25名旅游者报名参加(1名未去),共收取团费3201.5元人民币。当事人共招徕游客12人,每人人头费28元。
2024年5月10日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当事人述称共帮助田某招揽12人,每人人头费28元。
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当事人是田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对李某鹏的《调查询问笔录》、李某鹏提供的截图材料证明李某鹏及家人通过微信向当事人报名并支付费用参加旅行团活动,未签订旅游合同。
2、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调查询问笔录二》当事人提供的截图材料证明为田某招徕旅游者,且在为其招徕客户前未查验相关资质,并抽取旅游者支付的部分费用作为报酬28元/人,共12人,共计336元。
3、对田某的《调查询问笔录》、田某提供的截图材料证明田某对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予以承认。
4、《保险条款清单》《旅游保险保险单》证明田某组织的4月20日北京动物园+海底世界一日游的旅游者人员名单。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24年4月20日期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田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法事实的有关责任人员,违法经营额人民币叁佰叁拾陆元整(336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当事人是田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法事实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我局已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9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9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9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叁拾陆元整(336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宝坻支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宝坻区政融街1号区文旅局3楼301室)
联系人:张楠、柴瑞皓 联系电话:022-29228354
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