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文综罚字〔2024〕3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云海漫漫图书店(王海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81YLPF7A
经营者:王海芸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嘉兴园1-7#商业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2月27日,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反映天津市宝坻区云海漫漫图书店(以下称“当事人”)涉嫌卖盗版书。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柴瑞皓(02001321003)、张楠(02001321005)前往当事人注册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嘉兴园1-7#商业进行检查,该地点并无实际经营场所。经查,当事人为网络售书,无物理经营地址。我局要求当事人经营者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月2日,当事人受委托人张振录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其述称:经营模式为网络销售,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网店,顾客在网上下单后,再去其他台上找个便宜的货源下单,赚个差价,并未取得相关的进销货票据。举报人在店内购买的书籍并未实际交易,发货前已退款。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票据、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证明案件来源。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王海芸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张振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及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证明张振录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受委托人对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票据、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予以承认。
5、《调查取证照片一》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出版物。
6、《调查取证照片二》证明被举报的图书没有实际进行交易,图书未发货已退款。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期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票据、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票据、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行为。由于当事人涉案图书较少,经营时间较短,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我局已于2024年1月4日作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3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3号后,表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文综罚告字〔2024〕3号内容无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宝坻支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宝坻区政融街1号区文旅局3楼301室)
联系人:张楠、王岩 联系电话:022-29228354
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