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关于区机构改革总体意见》和《天津市宝坻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宝坻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和旅游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天津市宝坻区广播电视局、天津市宝坻区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物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市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方向。
(二)拟定全区文化和旅游事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区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事业、产业发展。
(三)管理、指导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广播电视工作。
(四)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管理、指导全区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文化等建设。
(五)拟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组织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工作。组织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六)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组织宝坻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
(七)拟订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设施建设。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八)指导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网络游戏服务监管,负责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
(十)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十一)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查处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要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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