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被处罚人:李强
经2025年10月6日查实,李强在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彭元庄村北因在拉管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李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请李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2025年11月26 日前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坻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