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被处罚人:王长来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镇彭庄村河西区6排5号
经2025年9月16日查实,王长来在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信息路与北外环西南角(1地块)、学院路与北外环西南角(1地块)因未经批准取水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王长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请王长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2025年11月7日之前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坻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