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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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宝水罚字[2025]101001号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10-10 15:10

被处罚人:马少辉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玫瑰湾15-01   

经 2025 年 8 月 19日查实,马少辉在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第十二中学南侧100米,经营的钰龙湾商业美食街检查发现,该美食街利用一眼机井供水因未经批准取水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马少辉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请马少辉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之前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坻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