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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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宝水罚字[2025]092301号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09-23 10:22

案号:宝水罚字[2025]092301号

被处罚人:天津宝坻区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经 2025 年 6 月 25日查实, 天津宝坻区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在 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鲍丘河北堼闸上下游两侧 因 燃气管道穿越河道,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 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的规定,现决定对天津宝坻区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请天津宝坻区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

2025年 9 月 30 日前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坻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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