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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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宝水罚字[2025]081501号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08-21 16:01

案号:宝水罚字[2025]081501号

被处罚人: 薛义芳 

    经 2025  5  26 日查实, 薛义芳  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望月路与威远街交口西北、朝霞路与威远街交口西北、朝霞路与北城西路交口西北及东南(4地块);朝霞路与庆丰街交口西北角(1地块)  未经批准取水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现决定对薛义芳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请薛义芳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 2025   8  23  日之前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坻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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