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宝水罚字[2025]072201号
被处罚人: 王世海
经 2025 年 6 月 20 日查实, 王世海 在 天津市宝坻区天宝开发区宝中道与天通路交口东北角 因 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 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的规定,现决定对王世海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请王世海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 2025年 7月29日 之前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坻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 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