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宝水罚字[2025]042101号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04-22 17:20

案号:宝水罚字[2025]042101号

被处罚人: 天津绿盛源牧业有限公司 

    经 2025  2  28 日查实, 天津绿盛源牧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刘兰桥西168米公司院内  未经批准取水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现决定对天津绿盛源牧业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请天津绿盛源牧业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 2025  4  30  前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坻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