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宝水罚字[2024]110101号
被处罚人: 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
经 2024 年 8 月 5 日查实, 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 在 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大新路天玺园小区 因 未按批准条件取水 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现决定对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请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前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坻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 11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