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宝水罚字[2022]052701号
被处罚人: 王建萍
经 2022 年 4 月 16 日查实, 王建萍 在 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艺馨佳苑小区A2样板间附近因 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 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的规定,现决定对王建萍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请王建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2022年 6月29日之前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坻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