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宝水罚字[2022]080101号
被处罚人: 冯志永
经 2022年 7 月 1 日查实, 冯志永 在 宝坻区尔王庄镇大尔路以西100米,九园线以北300米处因 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 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现决定对冯志永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冯志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前到中国农业银行宝坻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