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行政机关: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职务:局长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建设路1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2240002050572
受委托组织:天津市宝坻区水政监察事务中心(天津市宝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建柱 职务:负责人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朝霞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224MB0943893U
一、委托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 有关规定,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天津市宝坻区水政监察事务中心(天津市宝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依法实施水行政处罚。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五年,自双方签订委托书之日起计算。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行政机关权利义务
1.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3.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行政机关有权终止委托。
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有权终止委托。
5.委托行政机关发现受委托组织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
(二)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
1.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
3.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
4.受委托组织人员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5.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6.受委托组织应主动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向委托行政机关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意见应当执行。
7.受委托组织应配合委托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两份,并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盖章) 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