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天津市宝坻区春华市场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建华
经营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
你(单位)于2021年9月28日,在菜市场工作从事未严格履行疫情防控规定,未履行好管理职责活动,根据《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
罚款按下列第2项规定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到电子支付系统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商务局或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实事、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赵东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李志远 张自中
宝坻区商务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