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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天津优利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7-12 00:00

天津市宝坻区环境保护

查封(扣押)决定书

津宝环封字201707号

 

天津优利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73131669U

组织机构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职务:经理

详细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产业功能区2号

2017年6月19日对,宝坻区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产业功能区2号的天津优利果蔬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停止运行,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产生水污染物的设备、设施查封。

你公司产生水污染物的设备、设施自20177月12日至20178月11日,以就地查封的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

你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我局地址:城关镇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人:      法制科              话:29237703

   

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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