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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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津铎建筑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30 13:55

津宝环罚〔2025〕027号

天津津铎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岳家园新村东侧1排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CWXJLU9F

法定代表人:张晓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4月11日,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弘业云轩一期项目正在施工,内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现场人员前往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台系族名称为:G20097L0306GNC,发动机型号:4JG1-NABGB-04-C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II排放标准,正在现场进行作业。经查,你单位承建的该工地项目位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对方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检查当日制作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你单位于检查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又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序号18的规定:使用1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5万元罚款。

经调查,你单位该违法行为不单独产生违法所得。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环事告字〔2025〕027号)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序号18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我局地址:  建设路159号         邮政编码:  301800    

联 系 人:  王泽宇 彭慎         电    话:29248249                                   

2025年6月30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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